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
19世紀后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中文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于中國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于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創(chuàng)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贝撕笾袊鳈喾啥佳赜眠@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qū)及臺灣地區(qū)對于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內發(fā)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fā)表的作品,根據(jù)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