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的權利
(一)表演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表演者權的主體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利的客體是指表演活動,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xiàn)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權利內容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許可使用
1.概念: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
2.一般規(guī)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著作權法》24條)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特征
(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權,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2)被許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所獲權利轉讓給第三人,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權許可使用中,非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人不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4)未經(jīng)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權,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權而不署明著作人,構成侵權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