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開始前的準備階段中,招標方為了使招投標形式化、縮小投標人范圍或使與自身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中標,而采用多種違法違規(guī)手段限制排斥或利用不合法途徑和方式引誘利用潛在投標人。常見手段有:一是在招標文件中為意向性中標單位量身定制符合其業(yè)績或資質的招標約束性條款,以排斥其他有競爭力的投標單位。二是為了縮小招投標競爭范圍,在招標文件中對合同條款設置較為苛刻的條件,而在終簽訂施工合同時變更此類條款。三是與意向性中標單位私下談妥施工合同條款,并設定較低標價,致使其他投標人無法競爭。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針對此種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審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招標標準,判斷其是否存在限制排斥、引誘利用其他投標人的行為。
由于招標方缺乏編制招標文件的相應能力或能力不高,按規(guī)定,這類招標方若要進行招投標活動,就委托合適且資質符合規(guī)定的招標代理機構代其行使權力。但招標方在很大程度上會為了自身利益或與投標方達成的利益關系,選擇不具備相應編制招標文件資質和實力的招標代理機構。因為這類機構極易在招標過程中進行違規(guī)操作,使得招標活動產(chǎn)生腐敗現(xiàn)象。并且此類代理機構由于沒有相應的資質,競爭力較差。因此,它們甚至不惜進行價格戰(zhàn)來提升自己的市場競爭力,這種壓格來獲得市場占有率的行為勢必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產(chǎn)生嚴重不良后果。在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應審查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是否能滿足組織招投標活動的要求。
招標方在實際選擇過程中,多數(shù)時候會選擇受自己控制或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代理機構,來增大意向性中標單位中標的機率或使其終中標。在招投標活動中尋找招標代理機構的目的原本是減少甚至避免招標人與與投標人的直接接觸,防止腐敗行為的產(chǎn)生。但在實際選擇的過程中,招標方的某些不當行為會導致代理機構的立性降低或喪失。
招標代理結構的立性差同時也極易促成代理機構、招標方與投標方三者之間相互勾結,影響甚至操縱招投標結果的不利局面。在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應對代理機構、招標方與投標方三者之間的往來和關系進行審查。
在招標活動中,投標方為了后中標,一般會采取串標、陪標等方式來騙取中標。常見手段有:一是由于招標方與某一投標方之間存在某種利害關系,招標方會通過泄漏標底、串通等形式與投標方串標,以幫助投標方中標獲得承建資格。
招標方考慮到自身利益或者與投標方存在的利益關系,在對評標成員進行選擇時通常不會按照規(guī)定采取隨機抽簽臨時選擇的方式。甚至有時招標方、評標成員和投標方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或偏向性評分。在對評標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應對其的產(chǎn)生方式與立性進行著重審查,防止評標不公平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
投標方中標之后,有些中標方會做出“中標、結算”的行為。因為它們雖以較格獲得了項目的承建資格,但往往以犧牲利潤為代價。因此,在獲得中標資格以后,他們?yōu)榱藦倪@個項目建設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于是將工程項目違法轉分包給不具有承建資格的其他建設單位,從而向建設單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對于此種情況,審計人員在對建設項目的簽約階段進行審計時,應通過對終中標方的往來項目或建設項目現(xiàn)場施工人員身份進行檢查與核實來判斷中標方是否有轉分包等違法行為。
評標就是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根據(jù)什么樣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是一個關鍵問題,也是評標的原則問題。因此,評標的審計,是招投標審計的重中之重,這一過程應根據(jù)招標項目的不同類型,審計評標內容、評標依據(jù)、評標方法和評標過程。 1、評標內容。評標的主要內容,是決定投標勝負的關鍵性競爭。審計時應審查評標內容的全面性和評標標準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評標標準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2、評標依據(jù)。評標應當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以及招標文件所提供的內容評議,不得臨時采取招標文件以外的標準和方式進行評標。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作為中標條件。審計時,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評標過程中平等、公正的對待所有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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